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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法睇真啲:無公平審訊是最根本問題長青網文章

2019年0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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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9年06月06日 07:52
2019年06月06日 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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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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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問:政府就《逃犯條例》提出所謂讓步後,堅稱不將額外的人權保障等寫入法例只為增加靈活性,相信引渡國會遵循,但一紙協議是否真的具有法律效力?
前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白孝華(Michael Blanchflower):
社會各界一直對修例有憂慮,政府最近提出六項讓步修訂,包括將移交罪行適用範圍由可判監逾三年的罪行提高至可判監七年或以上等,作用實在微不足道(inconsequential),因為大部份嚴重刑事罪行最高刑期根本高於七年。法律界一直指出37種可移交罪行中,絕大部份可以判處最高七年或以上刑期,商界最為關注的賄賂及貪污便是一例;專業界擔心被指控製造、使用、或管有虛假文書等罪,最高可判監禁14年、偽造賬目亦可判10年刑期;盜竊罪、刑事損壞可判監禁10年。
今次政府所有最新的調整,未有處理《逃犯條例》修訂最根本問題,就是任何人都有機會被移交到未能確保有公平審訊的國家。港府對於移交請求國的額外要求、條件,更只以行政方式處理,而未有列明於立法條文之中更加無用(useless)。為何不納入法例之中?有關協議中的承諾,實際不構成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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