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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或需考慮改控罪長青網文章

2011年0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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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2月19日 05:59
2011年02月19日 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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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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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控方原先控告中銀女經理張瑰瑰10項罪名,至裁決階段餘下7罪繼續訴訟,最終「全軍覆沒」。大律師陸偉雄認為前車可鑑,控方必須重新審視證供,若無法填補弱點,或需考慮改變控罪,甚至撤控。

控方宜重新審視證據

除張瑰瑰外,另一名涉嫌失實陳述推銷迷債的中銀女經理戴晶,預定下月1日受審。陸偉雄認為控方今回全面敗陣,應按法官判辭重新審視各部分證據,「投資雷曼的事主通常年長,記性有瑕疵,且事發時間距今頗遠。證據若出現弱點,便要考慮加入其他佐證,及考慮能否入罪,否則『夾硬打』賠訟費,輸官司亦輸公帑」。

民事檢控勝算較高

他指刑事檢控「寧縱毋枉」,標準之高,不僅須證明被告的行為違法,亦要證明被告有意圖犯罪,「有沒有犯罪之心,只能靠推論,要達唯一推論才可入罪」。

民事檢控有別於刑事檢控,按「相對可能」原則評定勝敗,「以百分率為例,刑事檢控需要100%肯定,方能入罪,民事檢控則只需51%便足以勝訴。刑事案件敗訴,事主以相同證據循民事入稟索償,可能獲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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