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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拋4改革方向規管旅遊業長青網文章

2011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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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2月24日 05:59
2011年02月24日 05:59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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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近年本港旅遊業爆出多宗內地入境團涉及不良經營手法的事件,政府昨拋出4個檢討旅遊業規管的方向,除社會要求的成立獨立機構或由政府直接規管外,亦建議改革旅遊業議會理事會的組成,增加非業界數目至大多數,開放主席一職予非業界人士擔任,及將議會部分與執行紀律有關的職能交回政府部門負責,釋除「自己人管自己人」的疑慮。

政府強調無既定立場,計劃在4月展開為期2至3個月的公眾及業界諮詢後總結意見,今年第4季公布改革建議。旅遊業議會主席胡兆英稱,會諮詢旅行社、導遊意見,再向政府提交建議,議會願配合政府改革方案。

倡執行紀律交政府

政府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就如何改革旅議會初步整理得出4個方向,其中兩大方向是外間建議的成立法定獨立機構,取代議會負責旅遊業的監管工作,或由政府部門取代議會負責旅遊業的整體監管,並指這兩方向均能解決議會公信力不足的問題,但落實需時且需要大量額外資源。

另外兩方向,一是將議會升格為公共機構,並改革議會理事會的組成,包括增加非業界人士的數目至成為理事會多數,及引入領隊及導遊代表參與理事會;主席一職亦可由全體理事競逐或由政府委任非業界人士出任。

另一是重新審視議會功能及權責,把議會部分與執行紀律有關的職能,如巡查、處理違規及上訴個案、導遊和領隊的監管等轉移至政府部門如註冊處處理。政府說,兩方向可有助釋除「自己人管自己人」的批評,而且相對簡單易明,但未必能根治議會公信力不足的問題。

政府特別提及檢討時會同時考慮是否立法由政府或法定機構引入導遊發牌制度和負責規管,相信透過立法發牌規管導遊,有助釐清監管機構和被規管人士之間的角色和關係,法例亦可賦予監管機構更廣泛的調查和懲處權力,加強阻嚇,但因立法需時,以法例為基礎的規管架構能否緊貼市場亦需進一步研究。

業界:混合方案較可行

雖然政府無立場,但業界普遍認為,將議會升格做公共機構、增加獨立理事數目,並將議會部分與執行紀律有關的職能交回政府的兩方向混合會較可行,一方面是可即時修例便可做到,而且毋須額外資源,相信亦可回應外界對議會獨立性不足的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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