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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澳加檢控趨獨立 改革程序簡單長青網文章

2011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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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2月28日 05:59
2011年02月28日 05:59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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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要律政司長將檢控決定權下放予刑事檢控專員,看上去似乎涉及巨大改變或法例問題,但江樂士引用外國情况,指實行上其實毫不困難,律政司長只需簽署協定即可。

2009年,英國及威爾斯曾檢討檢控權,就當地律政司長及刑事檢控專員的關係發出協定指引,要求除了法律上規定要司長親自決定、或案件涉及國防情况外,其餘案件均交予專員決定。

另外,澳洲聯邦刑事檢控專員也獨立於律政部門;加拿大更自2006年起成立獨立的聯邦檢控部門,司長只在個別情况下參與刑事檢控決定,並須在憲報中書面宣布。江樂士以這些外國例子,說明事件毋須交立法會審議,只需律政司長簽署協定,下放權力即可,實行上並不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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