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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葵涌石籬商場二期地下的7-11便利店,經營者指牛奶公司昨早送來,用在「思樂冰」或「自由斟」的糖漿,若根據擁有7-11便利店專利權的牛奶公司的「食品有效期指引」,並以貨品上的生產日期起計算,已超使用期限。
但7-11便利店發言人指有關貨品今年5月才過期。有議員批評牛奶公司行政混亂,與便利店持牌人對指引各自詮釋,擔心難以保障市民。
「食品有效期指引」詮釋不同
根據便利店獲發的「食品有效期指引」,「自由斟/思樂冰糖漿」的「最低有效限期」為54日,但有關指引並沒說明是以生產日期起計的54天,還是以食品的有限日期倒數54天。
但涉事石籬分店經營者就表示,曾有荃灣7-11便利店於牛奶公司派員巡查時,以糖漿貨品上的生產日期計算,指其超過54日,被指違反指引,故昨日收取糖漿時,收據上雖寫上貨品的過期日為今年5月,但因貨品上所寫的生產日期為去年10月28日,便擔心違反指引。
7-11:沒過期 沒食用問題
7-11便利店發言人昨向供應商查詢後表示,有關貨品沒有食物安全問題,並指有清楚收貨指引,若是已過食用限期的貨品,分店經營者可拒絕收貨。
葵青區議員林紹輝指出,牛奶公司作為大集團,與特許經營的7-11便利店經營者對此指引的演繹,竟出現嚴重分歧,令市民難以對其貨品有信心。
全民健康動力主席勞永樂醫生稱,食用過期糖漿多數沒有大礙,因糖漿濃度很高,細菌難以生長,所以不容易變壞。不過他提醒糖漿內可能有其他成分,而糖漿的味道或香味會因過期而變淡,這樣對消費者亦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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