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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沙灣業主告數碼港長青網文章

2011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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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3月06日 05:59
2011年03月06日 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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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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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貝沙灣第二期南岸兩個相連單位業主,日前入稟高院指發展商及地產代理誤導他以為兩個單位可以打通,但事實上並不合法,認為發展商違反買賣合約,要求發展商及物業代理賠償損失。

美聯同被控 要求賠償

根據土地註冊處資料,原訴一方金敦實業有限公司於2004年11月3日及11月5日,分別斥資745萬元及649萬元,購入貝沙灣二期南岸6座29樓A室及B室兩個相連單位。

被告分別是貝沙灣的發展商之一、港府名下香港數碼港(附屬發展)有限公司,以及美聯物業代理有限公司,入禀狀未透露索償金額。

經營香煙及煙草生意的原訴公司金敦實業,在入稟狀指被兩被告誤導,令原訴以為兩個相連單位可打通並購入有關單位,而買賣合約亦指明單位可以拆牆及打通,認為香港數碼港(附屬發展)違反協議,地產代理亦要為上述誤導而賠償損失。

律師﹕拆牆打通須屋宇批准

律師梁永鏗表示,業主若要拆牆打通相連單位,必須入紙向屋宇署長申請,若署方批准並同意入則便沒問題;但若署方不批准,而業主堅持拆牆打通單位便屬違法。

涉案貝沙灣南岸6座29樓A室及B室實用面積分別是1410呎及1236呎,現時呎價約1.4萬至1.6萬元,兩單位市值共約4000萬元。

【入稟編號:HCA3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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