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撥款供財案通過前政府服務長青網文章

2011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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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3月10日 05:59
2011年03月10日 05:59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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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所謂臨時撥款,是根據《公共財政條例》動議的決議案,使政府在2011年4月1日新財政年度開始,至《2011年撥款條例草案》(財政預算案)通過前一段時間,撥款供政府繼續提供各類服務,款額約佔政府經常開支的20%,以及部分非經常開支項目的100%。

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32(2)條,凡立法會已對某一議題作出表決,則在同一會期內不得「原裝」提出同一議案。 據悉,當局昨晚「趕工」修改有關決議案,為避免改動影響民生開支,只會修訂雜項開支,並已去信立法會主席曾鈺成,要求豁免12天的動議預告,令當局可趕在下周三的大會上,提出臨時撥款的決議案。

立法會秘書處回覆說,政府要趕在下周三表決,有關文件必須本周提交內務委員會。不過,當中仍有暗湧,因為只要有議員在內會期間,要求就臨時撥款成立小組委員會,政府將難以趕及下周三表決;2008年立法會便曾就臨時撥款成立小組委員會。不過,民主黨劉慧卿及職工盟李卓人昨稱,未有計劃要求成立小組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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