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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指中信泰富表證涉詐騙長青網文章

2011年0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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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3月19日 21:59
2011年03月19日 21:59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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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中信泰富(00267)2008 年延遲公布炒燶外匯累計期權(accumulator)虧損147億元,先後遭證監會和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調查。中信泰富要求警方歸還6份文件,指文件涉及法律專業特權,但高院昨裁定,表面證據反映事件涉及串謀詐騙或公司董事作出的虛假陳述罪行,拒絕中信的要求。

中信即申暫緩令

代表中信泰富的大律師馮庭碩,昨日迅即申請暫緩執行法官的命令,稱中信會考慮是否上訴。法官韋毅志批出暫緩令,警方暫不能使用有關文件,但要求中信泰富須於4月1日前決定是否上訴,或再申請命令暫緩執行昨日的判決。

中信泰富2008年10月20日向外公布炒燶accumulator,但其實公司早於9月7日已知悉事件,證監會認為當中涉嫌違規,因此展開調查。翌年3月,警方亦屆入調查,向裁判官申請搜查令到中信泰富檢走文件。中信泰富表示,向證監會交出或被警方檢走的文件中,部分與律師有關的文件受法律專業特權(Legal Professional Privilege,LPP)保護,倘執法機構查看,會違反《基本法》保障的權利,中信泰富又指警方檢走的部分文件超出搜查令範圍。

官指中信已放棄受保特權

高院昨裁定,中信泰富自願交出的文件可讓執法機關檢走調查,至於被警方搜去的文件,會留待7月18日審理。法官指出,根據當時文件紀錄,中信泰富及其高層於10月24日必定已預計會被調查,但他們後來仍在有律師陪同下交出文件,必然知道根據《證監會條例》第378及380條,證監會有權把取得的文件轉作其他調查之用,中信泰富明知仍悉數交出,證明他們已放棄文件的受保特權。

公布財政轉壞前借17億涉隱瞞

最重要的是,法官認為從表面證據推論,中信泰富的隱瞞行為反映有人不誠實,如在9月16日,中信同系的大昌行(01828)在通告中未有透露財務狀况轉壞,反映中信泰富有意圖隱瞞,再加上中信泰富在該段時間內向銀行借錢17.5億元,亦可看出中信泰富有隱暪動機。法官稱,證監會和警方至今未指控協助中信泰富的律師詐騙,相信仍待有關方面調查。

【案件編號:HCMP76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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