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削減現有薪酬不犯法長青網文章

2011年0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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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3月29日 05:59
2011年03月29日 05:59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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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最低工資指引》中,當局特別列明「在可行情况下,僱主不應因實施最低工資,而削減僱員現有的薪酬及福利,員工的每月收入亦不應比條例實施之前為低」,有關要求即使在《最低工資條例》亦無列明。不過,由於《指引》無法律效力,即使僱主在最低工資實施後削減僱員待遇,亦不構成犯法。

資深大律師兼立法會議員湯家驊認為,《指引》即使敍述了立法原意,未來若有官司鬧上法庭,指引亦只能作為參考,並無法律效力。他解釋,《指引》與其他指引無異,勞工處只就條例釋義,勞資雙方仍要根據條例履行僱傭合約,日後雙方若有糾紛對簿公堂,相信法官會考慮指引內容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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