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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香港社區組織協會指出,2007至2010年間,每年平均有近2000人因職業勞損而到職業健康診所求診,惟當中僅約40人(2%)被確診職業病。社區組織幹事吳衛東批評有關職業病界定過時,未能保障打工仔,促勞工處參考外國經驗,修改對職業病的界定。
社協促修改職業病界定
50歲的王先生從事茶餐廳外賣員8年,早期時薪僅15元,至今亦只有22元,連外賣用單車亦要自費450元購買。由於踏單車送外賣時要不斷左右張望,以防被其他交通工具撞倒,故兩年前王先生患上肩周炎,「右邊手和肩膀很痛,睡覺時痛到醒咗,去睇急症」。由於物理治療需排期2個月,疼痛難當的他唯有看中醫,8次針灸花費1200元,且需請假休養3星期,王先生未有要求僱主賠償,「都知道不會有得賠」。
香港社區組織協會於去年11月至今年2月訪問了95名基層勞工,當中逾六成人有膝、腰背、肩膊等勞損,惟該類損傷未納入保障範圍。根據《僱員補償條例》,職業病包括手腕、膝蓋等肌骨骼疾病。
勞處﹕須證明因職業而病
吳衛東指出,現時多項《僱員補償條例》所列職業病皆與製造業有關,觀乎現時以服務業為主的本港,條例未能與時並進。另一方面,勞工又須獲職業健康診所界定為職業病,方可追討賠償,惟不少基層勞工反映工時長,以致未能於診所「朝九晚五」的辦工時間內求診。
勞工處發言人回應指出,《僱員補償條例》參考了《國際勞工組織》的標準,並不時會留意是否需要修改。
對於社協認為條例未保障多項勞損,勞工處則表示,由於僱員須清楚證明是因職業而病,故部分不是因工作直接致病的個案未必符合賠償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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