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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一名少年涉嫌於2009年2月在葵涌安蔭邨內與其他人打傷兩名男子,去年4月被裁定兩項傷人罪成,被判入教導所。少年上訴指原審法院錯誤處理他對警方拒絕讓他請律師的投訴,上訴庭昨日裁定少年得直,撤銷其定罪。
原裁罪成判入教導所
上訴人邵逸文指出,當日被捕後曾於警署內向一名軍裝男警員要求致電家人請律師,但被拒絕,原因是案件主管認為案情嚴重,恐防他通風報信。原審法官源麗華在處理上訴人的投訴時,卻裁定上訴人「有可能要求致電家人,但沒有要求聘請律師,故警方沒有剝奪其權利」。
官指少年被不公正對待
高等法院法官朱芬齡昨日於判辭指出,原審法官源麗華無理由只接納上訴人的部分說法,其裁斷欠穩妥;考慮到《基本法》第35條保障市民可獲律師保護權益,由此推斷上訴人要求請律師被拒,則他與警方的會面記錄有可能是在不公平情况下錄取,朱芬齡認為少年被不公正對待,判他上訴得直,下令撤銷其罪名。
【案件編號:CACC1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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