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夠證據可再拘捕長青網文章

2011年0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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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6月06日 05:59
2011年06月06日 05:59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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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市民因非法示威或其他原因被捕,何以能選擇拒絕保釋?本身為律師的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解釋,保釋制度原意是避免被捕人棄保潛逃及確保他會依時向警署報到。但若被捕人堅信自己無罪,或認定警方無足夠證據檢控,他可以拒絕接受保釋。此時警方只有兩個選擇,一是在48小時限期內檢控被捕人及提堂,並交由法官決定是否容被捕者保釋,否則48小時後,警方便要無條件釋放疑犯。

但他稱,因釋放疑犯不等如警方中止調查,疑犯縱藉着拒做保釋而獲警方無條件釋放,如警方其後能掌握足夠證據,即毋須通知便可作拘捕行動。相對下,若疑犯自願接受保釋,則可以換取在返警署報到的限期之前,不會被突然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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