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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前大律師馬浩輝因在坪洲偷竊胸圍,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罰款3000元。他不服提出上訴,昨被高院駁回,馬坦言會繼續上訴。法官對辯方律師所提出的兩項上訴理由,包括警方沒有正式安排認人程序及原審裁判官口頭判決有錯,裁定不成立,駁回其上訴。馬事後表示會繼續上訴。
馬﹕繼續上訴
45歲被告馬浩輝被控於去年5月3日,在坪洲好景台永利街1號地下外,偷竊一個價值360元的女性內衣,被判罰款3000元。馬不服判決,並提出上訴。
馬一方指出,由於控方證人於坪洲街頭已認出被告,故警方事後沒正式安排認人程序,此舉對被告不公。但高院認為,該名證人的證供,加上多項環境證據,已顯示被告就是偷竊者。
另外,馬一方又指原審裁判官口頭判決時,錯誤指被告的白色環保袋、他的銀包、以及被盜的胸圍同時出現在垃圾桶內,後經主控官提醒後,裁判官才澄清不包括白色環保袋,認為裁判官在定罪時,考慮了不屬於證供的資料。不過,高院認為裁判官已即時糾正,顯示他是一時說錯,亦可能是手民之誤。
【案件編號:HCMA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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