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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解僱額外賠償倡列刑事長青網文章

2011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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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7月19日 05:59
2011年07月19日 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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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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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勞工顧問委員會今日開會,恢復討論擱置多年的復職權條例建議,若勞資審裁處裁定僱主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員工,可按受影響員工意願,頒令要求僱主強制復職或再次聘用;若僱主拒絕履行命令,須支付最多5萬元的額外賠償。當局正研究一旦僱主拖欠額外賠償列為刑事化,料年底提交立法會審議,明年初正式實施。

有勞顧會勞方代表贊成建議,但部分資方代表上周五召開早餐會,交流對修訂有關法案的意見。有僱主委員稱,最低工資剛實施,若進一步將拖欠額外賠償刑事化,會為僱主帶來更多限制。委員又指出,小型企業容易解決賠償問題,但對於中、大型企業,薪酬賠償問題由人事部處理,一旦因延誤而犯法,由誰負上刑事負任仍要研究,委員將於明日委員會會議上提出有關疑問。

根據現行條例,若僱主蓄意或在無合理解釋下違反勞審處判令,最高可被罰款35萬元及入獄3年。當局重新討論復職權建議,正研究違反支付額外賠償,應否同樣列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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