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回流港人因不合符「申請前一年須連續居港一年」的要求,被拒發綜援,高院去年裁定社署的政策違憲,政府昨上訴指政府在有限資源下決定協助真正長期留港人士並無不妥。
事主申請前一年離港多於56日
66歲綜援申請人游文輝在內地失業後回流香港申請綜援,卻因在申請前一年離港多於56日而被拒。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代表社會福利署為「住滿一年」政策護航,指以游的個案而言,他只「欠」24天在港居住即合資格,換言之他只須24天後再行申請即可。
他又指出,假如游在留港24天期間有嚴重困難,也可要求社署酌情豁免住滿一年要求。他舉例說,因未住滿一年而被拒發綜援人士中,4.7%會要求署方行使酌情權,社署亦絕不「手緊」,已批准當中66%的申請。彭力克指出,這反映機制能充分顧及有需要人士。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CACV185/09 、153/10】
回應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