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禁提供飲食娛樂長青網文章

2011年09月30日
檢視個人資料
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9月30日 05:59
2011年09月30日 05:59
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2條,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期間為他人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或償付用於提供該等食物、飲料或娛樂的全部或部分費用,藉以影響該人或第三者的投票選擇。

另外,儘管表面看來與選舉無關的宴會,但如其目的在於以舞弊方式款待客人,以促使某候選人或阻礙其他候選人當選,則該請客者及有關候選人,均屬觸犯舞弊行為。

0
0
0
書籤
回應 (0)
  • 分享至facebook
  • 分享至電郵

舉報留言

  • 確認舉報
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