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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不法銷售 不追究母公司長青網文章

201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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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10月12日 05:59
2011年10月12日 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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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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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立法規管一手住宅物業銷售督導委員會倡議董事及高層人員要為不法銷售刑責「上身」,但立法原意是只針對負責銷售的註冊公司,而不會上溯到母公司。督導委員會委員潘永祥解釋,若母公司也要為子公司行為負刑責,會太過嚴苛,而且通常發展商會委派董事進入子公司的董事會,故部分母公司董事仍會「上身」。

發展商通常派要員任董事

現時發展商通常會成立全資持有的子公司,處理項目的發展及銷售事宜,高層會進駐這些子公司的董事會。例如興建港島豪宅天匯的註冊公司Carry Express Investment Limited,其董事會包括母公司恒基兆業的執行董事李家誠、馮李煥琼和李鏡禹。另一長實馬鞍山樓盤天宇海,其發展商是新捷投資有限公司,但董事會亦包括長實執行董事包括李澤鉅、葉德銓、鍾慎強、吳佳慶及趙國雄。

測量師學會房屋政策小組主席潘永祥昨透露,督導委員會內曾討論母公司應否「上身」的問題,但認為不能假設發展商以子公司賣樓是要逃避法例,故要平衡新法例會否「殺錯良民」的問題,「現在未嚴到要母公司都受罰」。

委員會:免「殺錯良民」

他又解釋,發展商通常會派駐一些董事進入子公司的董事會,「所以至少有部分母公司董事『上身』」。不過,他直言將來立法後要汲取經驗,若發現安排會出現很大的漏洞,社會便要討論是否採取更嚴苛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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