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與未滿13歲性交可囚終身長青網文章

2011年12月27日
檢視個人資料
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12月27日 08:35
2011年12月27日 08:35
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留言聲稱「援交破處」的少女,其facebook頭像為兩名少女合照,其中一女身穿校服,兩人均貌似初中生。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無論任何理由下,即使女方訛稱已滿16歲及自願性交,涉事男子亦會觸犯「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重罪,最高可判監5年。若有關女童實際不足13歲,更可判處終身監禁。陸偉雄亦提醒,即使是網上留言,聲稱可提供援交、性服務,亦可能觸犯唆使引誘他人作不道德行為,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1萬元及監禁6個月。


0
0
0
書籤
回應 (0)
  • 分享至facebook
  • 分享至電郵

舉報留言

  • 確認舉報
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