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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歐洲人權公約》第10條表明,人人有表達自由的權利,包括接受和傳播信息的自由,不受公權干涉。基於自由應該伴隨責任和義務,當局雖可予以適度制約,但應為法律所規定,為民主社會所必須,並且有利於國家安定、領土完整或公共安全,以及保障他人名譽權利。
中國承認《公民權利和政治國際公約》,當中第19條與《歐洲人權公約》第10條相近,同為保障新聞自由。香港法院在解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條文時,很多時都會參考和引用《歐洲人權公約》的案例。羅沃啟稱,2009年香港記者在新疆烏魯木齊採訪騷亂時遭武警毆打扣留、2010年駐京記者拍攝在囚維權人士趙連海住宅區域時遭毆打,在場警察視而不見等,都違反了法例,侵害新聞自由及採訪權,應受譴責。
中國承認《公民權利和政治國際公約》,當中第19條與《歐洲人權公約》第10條相近,同為保障新聞自由。香港法院在解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條文時,很多時都會參考和引用《歐洲人權公約》的案例。羅沃啟稱,2009年香港記者在新疆烏魯木齊採訪騷亂時遭武警毆打扣留、2010年駐京記者拍攝在囚維權人士趙連海住宅區域時遭毆打,在場警察視而不見等,都違反了法例,侵害新聞自由及採訪權,應受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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