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特首納《防賄例》規管 過三關始啟動調查長青網文章

2012年02月22日
檢視個人資料
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02月22日 06:35
2012年02月22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立法會2008年7月通過《2008年防止賄賂(修訂)條例》,將特首列入防賄條例的監管範圍,以規管特首索取或接受利益;但若特首涉貪,須經過廉政公署、律政司、立法會三關,才會啟動要求終審法院首席大法官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全面調查,若指控成立,則交立法會啟動彈劾動議,最終特首去留仍由北京中央政府決定(見下圖)。


根據現行法例,廉政公署接獲任何涉及貪污的投訴,定必要展開調查,而廉署運作受到獨立的「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監察,廉政專員須向此委員會報告貪污舉報的處理,除了已完成的調查外,亦包括律政司決定不予檢控或警誡的案件。不過,該委員會的成員是由特首委任。


利益定義不包「款待」

2008年通過修訂的《防止賄賂條例》後,設立一個轉介機制,若廉政專員有理由懷疑特首或已干犯防賄條例的罪行時,可將有關事宜轉介律政司長,由律政司長考慮是否轉介立法會,以便立法會考慮是否根據《基本法》第73(9)條採取行動。


根據《基本法》第73(9)條,若四分之一立法會議員聯合動議指特首嚴重違法或有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立法會可通過作調查,並委託終院首席法官出任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主席調查。


調查完成後,獨立調查委員會將向立法會提交報告。若調查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可提出彈劾案,但必須獲得三分之二或以上議員通過,然後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同時,律政司可行使其刑事檢控權,或要求廉署進一步調查。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利益的定義包括﹕任何饋贈、貸款、費用、報酬或佣金、任何職位、受僱工作、合約或服務等,但不包括「款待」。


0
0
0
書籤
回應 (0)
  • 分享至facebook
  • 分享至電郵

舉報留言

  • 確認舉報
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