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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侵權與否 視補習社條款長青網文章

2010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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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0年08月17日 05:35
2010年08月17日 05: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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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案中被告疑盜錄「補習天王」講課內容,製作翻版「精選碟」在網上發售。大律師陸偉雄指出,侵權與否視乎學生付款予補習社報讀課程時,所訂條款有否限制學生發布課堂內容。

或限制發布課堂內容

他指學生受補習社訂下的條款約束,「例如付出300元,只可上課,不能出賣錄音」,但若雙方協議中沒有條文規定不得錄音及出售,則可能不涉侵權,同樣情况亦適用於出售「翻版」補習社講義。他認為案件關鍵在於被告錄製版本是否屬於補習社資產。

教師個人版權亦影響案件

他補充,教師與補習社的個人版權條款,亦會影響案件。若教師表明只負責講課,自己的著作版權沒有交給補習社,則被告錄製的檔案已侵犯教師版權。「最極端例子是完全沒有條文提及這些版權,等同沒有版權,任由他人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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