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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危疾賣樓 議員倡免額外印花稅長青網文章

2011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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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2月10日 05:59
2011年02月10日 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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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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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立法會昨日繼續討論額外印花稅的修例,多名議員質疑,在業主去世後,遺產繼承人在兩年內換樓都受額外印花稅影響,做法不合理。多名議員建議當局考慮把遺產繼承、離婚、危疾等個案納為豁免項目。不過,運輸及房屋局重申,要因應各項目能否以客觀標準界定,才決定會否納入豁免項目。

公民黨余若薇指出,業主去世後,遺產繼承人繼承物業再轉售,其實並非打算炒賣單位,沒有理由要繳交額外印花稅。另有議員質疑,市民若在24個月內因家庭有變化而要賣樓,例如離婚、危疾等,若受額外印花稅影響是不合理。民主黨何俊仁質疑﹕「假如買家離婚或變銀主盤(斷供),是否仍要繳交額外印花稅?」

當局稱因應項目而定

運輸及房屋局副秘書長(房屋)李麗儀表示,以遺產繼承人為例,當局會以較寬鬆做法處理,即以死者購入單位的時間計算兩年,並非由遺產繼承人承繼單位當日起計算。

至於會否考慮遺產繼承人、離婚、危疾納入為豁免項目,李麗儀重申,當局會因應各項目有否客觀標準界定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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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a
2023年08月04日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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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8月04日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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