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民間電台2008年於旺角行人專區無牌廣播,多名時任立法會議員應邀「開咪」遭檢控,並被裁定罪成。5名被告就《電訊條例》條文爭議上訴至終審法院,法院認為嘉賓發言屬「發送」信息,非所涉控罪條文的「傳遞」行為,昨裁定5人上訴得直,撤銷定罪,但未有討論該條例是否違憲。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不評論裁決,稱律政司將研究裁決,訂立未來路向。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指無線電頻譜屬珍貴的公共資源,將繼續監察民間使用頻譜情况,確保秩序。
曾健成:技術上得直
民間電台台長曾健成稱案件技術上得直,他諮詢律師意見後表示,控方若以別的方法控告,涉案嘉賓或被定罪,認為「判決唔係好清晰」。上訴人之一李永達則認為《電訊條例》保守過時,亦質疑政府對電台發牌限制太嚴,扼殺言論自由。他明言若情况合適,將繼續「冒險」發聲。
5名上訴人在原審時被裁定「傳遞」(delivers)信息供非法電訊設施發送,違反《電訊條例》被罰款1000元,但終院5名法官以4比1裁定,5名嘉賓對咪發言並不構成「傳遞」信息。
李永達:情况合適將再發聲
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的判辭,認同上訴方指控罪涉及的「傳遞信息」元素包含兩個步驟,首先發言者要發出信息,然後透過第二者藉非法設施發送,不過事件中5名上訴人只是對咪發言,而非對負責「傳遞」的第二者發言,因此未有觸犯控罪。
馬官坦言「向電子器材傳遞信息,立法機關不太可能將之列為刑事罪」,非常任法官賀輔明亦認為,形容上訴人開咪是「傳遞信息以供發送」,並不合適。
唯一持相反意見的非常任法官烈顯倫,認為8人行為符合「傳遞」之意,干犯罪行。他追本溯源,指控罪條文源自1936年的法例,於1962年制訂,其時人們仍使用電報。但電訊科技發展一日千里,電報瀕臨被淘汰,法例條文放諸現今社會已不恰當。最後終審法院多數法官同意撤銷定罪,裁定上訴人得直,不處理違憲問題。
上訴人包括黃毓民、劉慧卿、李永達、李卓人及陳偉業,2008年4月20日應邀到旺角行人專用區,在民間電台開咪發言,事後被控及定罪,去年8月高院駁回其上訴。
【案件編號:FACC1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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