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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分款待 隨時變貪污陷阱長青網文章

201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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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11月16日 06:35
2012年11月16日 06:35
新聞類別
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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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跨境防貪〕粵港澳三地經貿發展頻繁,香港廉政公署聯同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及澳門廉政公署合編《粵港澳中小企業防貪指引》。本欄引用有關個案,以加強跨境營商者的防貪能力。


個案:李先生在廣東與朋友合資開設多家卡拉OK,添置不少影音器材,卻開店計劃過急,令資金周轉緊張。李先生於是向香港一家銀行申請租購貸款,銀行委派信貸部張主任到李位於廣東的店舖視察。李先生除大花金錢款待張主任,並送上海味及洋酒,強調這只是待客之道。回港後,李再次宴請張主任。席上得悉張主任剛添丁,即送上數千元利市作賀禮,並表示希望張主任多多幫忙,協助他取得借貸。雖然張主任多番婉拒,但在李先生的堅持下,無奈地暫收下利市。張主任事後立刻向銀行匯報獲客戶餽贈海味、洋酒及利市一事,銀行將事件轉介香港廉署。


疑問1:提供或接受「款待」是否不受法例監管?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供應即場享用的食物或飲品屬「款待」,而「款待」並非「利益」,因此若僅提供「款待」並不會構成罪行,惟營商者不應以提供奢華或頻密的款待,作為做生意的手段,否則會被指以款待對方為名,行賄為實。


在款待場合中送贈的禮品(如個案中的海味、洋酒及紅包)均屬利益,若以此換取工作方便,更會觸犯行賄罪,因此公司應制定準則,規範員工與生意伙伴來往時應有的操守(如提供款待、利益等),並經常提醒員工須依準則辦事。


法庭不接納以「行規」作辯護理由

疑問2:以「行規」為由送禮有問題嗎?

提供利益者不可以「在該行業已成為習慣」,或習以為常的「行規」作為賄賂的藉口。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19條,法庭不會接納上述藉口為免責的辯護理由,只會以收取利益一方是否有主事人許可為依歸。


疑問3:行賄他人但目的未達有罪嗎?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11條,只要提供利益者的意圖是誘使對方為自己提供方便,即使受賄者辯稱「無權、無意或事實上未有辦理」,行賄受賄雙方均已違法。雖然李先生行賄目的未達,亦已觸犯行賄罪。同樣地,假若張主任接受李提供的利益,同意協助他取得借貸,即使最終沒有成事,仍屬觸犯法例。可幸張主任及銀行立即向廉署舉報,這一來可保障自己,避免被誤會牽連在貪污事件中;二來亦可將貪污者繩之以法,阻遏貪污蔓延。


香港廉政公署

道德發展中心

電話:2587 9812

網站:www.icac.org.hk/hke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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