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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兒童日 還孩子玩樂權長青網文章

2012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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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11月19日 20:35
2012年11月19日 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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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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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家長怕孩子輸在起跑線,紛紛送子女參加未必有興趣的興趣班,再加上繁重的功課,不少港童失去玩樂童年。明天是國際兒童日,聯合國兒童基金會(UNICEF)香港委員會副主席紀文鳳指出,《兒童權利公約》保障兒童的玩樂權,她呼籲家長以小朋友角度出發,讓小朋友有時間參與真正感興趣的活動。


為上「興趣班」 犧牲玩樂時間

聯合國大會早在1989年通過《兒童權利公約》第31條,確認兒童「有權享有休息和閒暇,從事與兒童年齡相宜的遊戲和娛樂活動」。紀文鳳指現今家長為培養子女成材,替子女報讀不同興趣班,以為參加鋼琴班等已是「玩」。她認為,只有參與感興趣的活動才是真正的玩樂,家長不應逼子女參與他們不感興趣的活動,令子女失去玩樂權。


香港小童群益會輔導員姚清嫦表示,孩子因學業繁重,放學約3時歸家,7至8時方能完成家課,沒有時間參與課後活動;至周末往往要上各種興趣班,玩樂的時間很少;一些有讀寫障礙或專注力不足的孩子,周末要額外花時間參與學術班,令遊玩時間更少。


姚清嫦認為,社會流行送孩子參加興趣班及重視學術成績,令家長及學校對孩子玩樂需要的關心不足,只會安排如興趣班等結構性活動,較少隨意玩樂,如遠足及踏單車等;家長應多關心子女玩樂需要及尊重子女意願,由他們決定參加哪種活動。


團體籲關注貧童興趣支援

另外,防止虐待兒童會發展培訓經理劉燕玲指出,該會有大量因家境貧窮無法將子女送進興趣班的個案,令家貧的小朋友得不到足夠的興趣支援。《兒童權利公約》同樣稱,要「促進兒童充分參加文化和藝術生活的權利」,她希望社會大眾同樣能關注貧窮家庭子女無能力參加興趣班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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