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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審對陳或更好 原官多維持原判長青網文章

201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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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11月22日 06:35
2012年11月22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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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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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上訴庭推翻了陳志雲和叢培崑的無罪裁決,發還原審區域法院法官潘兆童續審,陳志雲理論上可就上訴庭的判決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但其實返回區院續審可能更合算,因為潘兆童對陳志雲相當同情,認為無綫向來默許陳志雲接外間工作取酬,很可能會維持在原來裁決時的看法,即陳志雲有合理辯解,可以脫罪。


沒聽證人作供 上訴庭難判案

控方本來要求上訴庭直接裁定陳志雲非法收受利益罪名成立,但辯方引用案例指出,即使上訴庭裁定原審法官犯了法律錯誤,也只能把案件發還原審法院重審或續審,不能直接把被告的裁決從無罪改為有罪。此外,由於上訴庭法官沒有機會聽過證人作供,沒有全面考慮所有相關證據,缺乏事實基礎去判別被告是否有罪,結果上訴庭接受了辯方的論點,將案件發還區院處理。


今次案件發還區院,是續審而非重審,因為原來的審訊過程大都沒有爭議,律政司和陳、叢兩方的上訴,主要關於陳志雲在奧海城的演出,是否與無綫的業務有關;以及陳志雲掙外快是否有合理辯解。上訴庭對前者有清晰裁斷,指陳志雲的演出肯定與無綫業務有關,因此非法收受利益控罪的四大元素(即被告是代理人、被告未經主事人許可下收受利益、因而作出某種行為、該行為與主事人業務有關)全部齊備,區院毋須就控罪元素是否成立重新聆訊。


不過,對於陳志雲是否有合理辯解,原審法官潘兆童其實沒有下裁決,因為他裁定控方未能證明控罪所有元素,已足以達成被告人無罪的結論,故沒有必要去判定被告是否有合理辯解,潘兆童只是為了讓判辭周全一點,才順帶發表了陳志雲有合理辯解的意見。由於這只是意見而非裁決,上訴庭雖表示質疑,也不能直接推翻,只能要求潘兆童繼續審訊,深入考慮控辯雙方意見和所有相關證據後,就陳志雲是否有合理辯解下一個正式的裁決,並羅列理據。


包致金侄女案 官維持量刑

一般來說,原審法官被要求重新考慮自己的裁決時,通常會維持原判,以顯示自己的獨立性,不因外界或上級壓力而輕易改變。例如,裁判官阮偉明按律政司要求重新檢視包致金侄女摑警案判感化1年的裁決是否過輕,雖然輿論普遍批評量刑過輕,但阮偉明在覆核判決時,仍維持原來量刑。同樣道理,潘兆童續審時,也很可能維持原來的判斷,即無綫其實知悉陳志雲應邀演出奧海城除夕騷,也明白他是有收取報酬的,這已構成默許,因此有合理辯解。


無綫「默許」不一定屬合理辯解

不過,上訴庭在判辭中明言,就算有默許也不一定足以構成合理辯解,正如默許不足以構成防賄法例所指的「許可」,因為代理人要披露足夠收受利益的具體細節,例如金額和付款人身分,而主事人仍不介意,才算是給了「許可」,既然「許可」的抗辯門檻這樣高,有默許便等於有合理辯解,便等於抗辯成立無罪釋放,是否太寬鬆呢?這是一個很難回答的法律問題,也似乎沒有明確的先例,潘兆童若要維持陳志雲無罪的原審裁決,首先要通過上訴庭設下的這條法律考題。


明報記者 劉進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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