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粵港澳三地經貿發展頻繁,香港廉政公署聯同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及澳門廉政公署合編《粵港澳中小企業防貪指引》。本欄引用有關個案,以加強其防貪能力。
個案:一家香港家電企業,在內地設有分公司處理業務。公司東主陳老闆為拓展東南亞市場,經常出外參展或留港與客戶聯繫,內地日常管理,主要依賴駐內地的管理人員。
去年底,一間馬來西亞經銷商要求陳老闆公司生產一系列新型號電器,並代為採購微波爐餐具套裝作為附送贈品。陳老闆遂將此工作交由駐內地的採購部主管施經理負責。
這批產品推出市場後,馬來西亞經銷商即向陳老闆投訴禮品套裝內餐具不能在微波爐使用,要求退款及賠償。經內部調查後,陳老闆發現施經理將這次禮品套裝供應合同暗地裏給予他大舅的東莞工廠,並因此獲得雙人免費歐洲之旅套票。
疑問:是利益衝突還是違法?
個案中涉及利益衝突和賄賂行為。利益衝突泛指僱員的「私人利益」與該員工本身職務的利益出現矛盾或衝突。處理利益衝突的基本原則是避免,若情况無可避免須向公司申報以避嫌,並跟從公司決定。
施經理將餐具套裝的訂單暗地裏判給自己大舅的工廠,明顯涉及利益衝突。他從中獲得歐洲旅遊套票,更牽涉利益收受,已觸犯內地《刑法》。因為根據內地《刑法》,公司、企業或單位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收受或索取賄賂,可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為防患未然,公司應該給予所有員工明確指引,清楚說明如何處理利益衝突。
引入監察措施 防止舞弊行為
管理之道:推行系統監察
在粵港澳三地投資營商,難免涉及遙距管理的問題。個案中陳老闆不單甚少回內地巡視業務,其公司更欠缺處理利益衝突及收受利益指引和有效的監控制度,結果讓施經理有機可乘。
要避免類似情况發生,陳老闆應把監察及制衡措施引入日常運作內,如採購、營銷、行政及會計等範疇,以有效防止及揭露失當和舞弊行為。例如在採購方面,公司應編製一份認可供應商名單,確保貨品或服務均購自公司認可和可信賴的供應商。公司亦應制訂明確政策,嚴禁員工收受供應商提供的利益,以免處事不公,並安排由不同職員分別負責洽商、決定採購和驗收貨品等,以起互相監察作用。
香港廉政公署
道德發展中心
電話:2587 9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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