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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在文章中提到「要完善特區立法機關制定法律的報備和審查制度」,並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特區立法的監督權」。政府發言人表示,根據《基本法》第17條,特區的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律政司由1997年7月1日至今,共將551條立法備案。根據政府紀錄,人大常委會至今並無發回任何法律。
根據《基本法》,特區的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人大常委會在徵詢所屬的基本法委員會後,若認為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和中央特區關係的條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但不作修改,有關法律會隨即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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