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指律師累殺訂60萬 夫婦入稟索賠長青網文章

2012年11月24日
檢視個人資料
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11月24日 06:35
2012年11月24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80後夫婦置業夢因律師一意孤行,「上車」不成被殺訂。律師堅持單位業主的前妻擁有單位權益,將她列為賣方之一,令買賣協議內容與土地註冊紀錄不符。稍後夫婦因合約問題而未獲貸款,又遲遲未能成交,終遭殺訂逾60萬元,揚言「10年後都未能儲回這筆錢」的夫婦日前入稟高院,向律師事務所索償。


擅加賣方名 致協議不符土地紀錄

原訴夫婦劉偉文與黃健婷(均譯音)入稟向被告黃與黃法律事務所,追討訂金、律師費等逾90萬元。二人去年4月誕下孖胎,物色新居所,至11月欲購九龍塘廣播道美輪閣一單位連車位,並委託被告律師黃海恒處理臨時買賣合約,作價608萬元。土地註冊處紀錄顯示,業主為賴姓男子,但單位資料顯示,2010年5月有一份信託契據,賴的江姓前妻擁有物業權益,黃遂在合約賣方加入江的名字。雖然江後來表明不是業主,無權履行合約,但黃堅持江若非賣家之一,便不能成交。


原訴夫婦全權委託被告辦理買賣手續,擬去年12月簽訂正式合約,今年2月16日成交。他們按時付訂,向財務公司申請按揭貸款。惟土地註冊處因合約賣家與登記有別,拒絕辦理轉名;財務公司亦指,江只是確認人而非業主,故拒批貸款,終令原訴未能如期成交,至2月底更兩度向賣家支付延遲成交賠款,共逾7.5萬元。


律師稱自己無犯錯

原訴向被告查詢,被告堅稱沒犯錯,反指土地註冊處及財務公司犯錯,「拍心口」保證辦妥。今年3月6日被告再要求原訴支付20萬元延遲罰款,並稱「寫兩個(賣家)姓名無問題,就算有問題,之後可以改」,提醒原訴不賠償可能被殺訂。但原訴山窮水盡,只能再付6.25萬元,終在翌日被賣方通知殺訂,終止交易。


【案件編號:HCA2177/12】

0
0
0
書籤
回應 (0)
  • 分享至facebook
  • 分享至電郵

舉報留言

  • 確認舉報
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