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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署:傳媒報道才視察 律師:說法錯誤 偏袒梁長青網文章

201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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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11月28日 06:35
2012年11月28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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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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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屋宇署昨日的最新聲明,特別提到視察梁振英大宅4號及5號屋的程序和原則,主要是核證有人舉報或傳媒報道的懷疑僭建物是否屬實,「而不會隨便在其他私人地方視察」。身兼《建築物條例》上訴審裁小組成員的律師黃國桐表示,屋宇署有幾隊人負責視察工作,所以,因應傳媒報道或舉報才視察是錯誤的講法,屋宇署在梁宅僭建事件中作出這樣的表述,明顯是偏袒梁振英。


本報揭發兩處 署方公布6處

屋宇署在昨天發表跟進梁宅僭建的聲明中,14次提到「傳媒」二字,當中4次提到屋宇署因為傳媒報道或查詢,才視察梁宅。


雖然屋宇署在聲明中稱,是按照「舉報」和「傳媒報道」去核證僭建物,但《明報》於6月21日及22日先後揭發梁宅兩處僭建物,但屋宇署在22日則公布共發現了6處僭建物,反映屋宇署並非只調查傳媒所報道,對其他僭建物完全不理。


黃國桐指出,屋宇署執法時,通常是跟着手中檔案辦事,去到現場可能順便看看是否有其他「明顯」的僭建物。他說,屋宇署對於較為明顯的僭建沒有理由視若無睹,所謂「不會隨便在其他私人地方視察」,較合理的解釋,只是屋宇署不會在人家中翻箱倒篋。對於屋宇署表示在處理涉及高級政府官員及社會知名人士個案時會一視同仁,業主身分並非考慮是否刑事調查的因素,黃國桐認為,政府高官應嚴於律己才可服眾。


盧偉國:針對投訴視察合理

不過,立法會工程界議員盧偉國認為,一般情况下,屋宇署針對投訴集中視察是合理做法,毋須翻箱倒篋,認為屋宇署在程序上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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