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內地監管理財產品 比港迷債更不堪長青網文章

2012年12月04日
檢視個人資料
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12月04日 06:35
2012年12月04日 06:35
新聞類別
財經
詳情#

【明報專訊】華夏銀行理財產品爆煲事件不單敲響影子銀行風險警號,也暴露了有關部門對理財產品的監控存在漏洞,令投資者接近零保障。首先,銀行理財產品只須上報中國銀監會,而不用事先審批,比起香港早年出事的雷曼迷債,要經過證監會批准才發售更寬鬆。


另外,今次事件中,華夏銀行強調是員工私下發售問題理財產品,銀行並不知情,為該產品提供擔保的中發投資擔保又指發行者通商國銀因涉嫌詐騙擔保而不會代償,如此一來,事主難以向銀行或擔保方索償。


根據去年8月中銀監發布的《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對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有一定規範,對銷售人員管理亦有要求。銀行出售產品前要進行風險評級及可行性評估、要對產品投資管理人、託管人、投資顧問等相關方作調查,要有充分內部監控,上述文件亦要遞交中銀監;此外,產品銷售時的所有文件、紀錄、錄音等相關資料,銀行也有責任存檔。而且銀行還要每個月、季及年度將產品的銷售、投資、收益、客戶投訴等情况上報中銀監。如銀行於銷售業務方面有違規,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有可能須負法律責任,而最高可罰款50萬元人民幣,涉嫌犯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律師:協議倘有銀行公章 即知情

內地大成律師事務所涂成州律師則認為,今次華夏事件,關鍵是出問題的理財產品是否以銀行名義發售,如果協議文件中有銀行公章,則可視為銀行知情,需要承擔法律責任;而銀行不知情下有員工銷售問題產品,就算要追究,也只是銀行對員工管理不足,比違規銷售的嚴重性小很多。

0
0
0
書籤
回應 (0)
  • 分享至facebook
  • 分享至電郵

舉報留言

  • 確認舉報
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