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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本港社工李國華遠赴雲南西雙版納開設孤兒院,卻視之為私人「性樂園」利誘院童性交,早前在高院被判囚8年,他不服上訴,但昨被駁回。上訴庭強調控罪旨在阻止本地居民於境外犯法後返港逃避責任,並指李的罪責嚴重,必須維持原判。
防港人外地犯法後回港避責
上訴庭法官張澤祐在判辭解釋,上訴人李國華涉及兒童性罪行,同類案件可涉跨國層面,「特別是發展中國家落後地區,眾所周知」。有關法例用以制約戀童癖者,以免他們在境外犯罪後返港逍遙法外。立法者表明針對被告或事主為本港永久居民案件,以免控罪範圍太廣闊,故上訴庭認為不存在歧視本土居民,亦無違憲。
張官續稱,原審法官彭偉昌引導陪審團時,已提醒他們不用理會傳媒報道,認為被告獲公平審訊。綜觀案情,被告利誘事主X性交及非禮Y,其他院童在場仍肆無忌憚下手、涉案時期長等,皆加重罪責,認為判刑合理。
【案件編號﹕CACV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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