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何東花園由於業主堅持不換地,並向政府索取巨額賠償,因此政府唯有放棄保育。同樣地,碩果僅存的東方紗廠雖然被列為三級建築,但卻無聲無息地被拆卸,僅剩下小部分「立面」。事件反映當古蹟保育碰到私人擁有的物業產權時,要是業主不願意合作,現行制度每每難以處理。社會應考慮修訂相關的法規,定下客觀及透明的賠償機制,讓政府在特定的情况下公平地動用公帑保育私人古蹟,避免具歷史價值的古蹟眼白白地消失。
保育可否凌駕產權?
賠償準則必須透明
何東花園屬中國文藝復興式建築,建於1920年代,古物事務監督去年1月建議列為法定古蹟,但現時業主、何東孫女何勉君反對,並向行政長官提出呈請,雙方拉鋸多時。前發展局長林鄭月娥曾親自與業主會面9次,並提出換地或支付30億元補償方案,業主卻索價70億元,更堅持不會開放物業讓遊客參觀。政府上周最終放棄然將之列作法定古蹟,這幢極具建築特色、盛載着許多歷史片段的大宅,最快會於約一個月後開始清拆重建。從保育的角度,是十分可惜。
根據法例,發展局長經諮詢古諮會並經特首批准後,可宣布個別建築物為法定古蹟,若業主反對,有權向特首提出呈請,甚至最終由政府交給法院仲裁賠償,但並無先例可援。過去政府曾有用公帑保育古蹟先例,近百年歷史的中西區何甘棠家族府第「甘棠第」,業主於2002年曾考慮拆卸,政府即介入談判,04年以5300萬元收購,另用9100萬元翻新成孫中山紀念館,06年啟用。由此可見,若涉及金額不高,保育私人物業的問題尚算不大,但若業主要求天價賠償甚或斷然拒絕保育,政府往往就束手無策。
保障私有產權是香港的核心價值,有意見認為,業主確實有權拒絕保育,拆卸重建賺錢是業主的法定權益,理應受到保障,社會不能以保育為名,凌駕於私有產權之上。這說法其實有討論空間。
香港雖然崇尚保障私有產權,但現實是私有產權卻非絕對的,現時確有不少法例容許在特定情况下,即使部分業主不同意,仍可用一筆特定的賠償收回業主的業權──市區重建、強拍、基建發展,就是相關的例子。喜帖街、部分波鞋街、菜園村,就是在這樣的前提下拆卸發展的。
這反映了香港認同「發展」是一項「公眾利益」,在某些情况下凌駕於私有產權之上,因此只要依足法例賠償,業主就要交出業權。時移世易,社會要保育古蹟文化的聲音愈來愈響亮,「保育」是否另一種「公眾利益」,並且應跟「發展」一樣,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凌駕於私有產權之上,正是今天社會應該討論的課題。
現時保育古蹟的規例已引入了相關元素,以何東花園為例,若政府堅持保育,不一定做不到,只是極可能要與業主對簿公堂仲裁賠償金額,而現時賠償的計算及談判準則亦不透明,否則也毋須勞動發展局長親自與業主商談9次。因此未來社會須做的,是藉何東花園這一事例,展開一次公眾諮詢,討論政府應以哪些準則來決定應否回購私人古蹟。
具體而言,社會須討論如何在尊重私有產權和保護文物之間取得適當平衡?在哪些情况下政府才可動用公帑回購歷史建築?應否規定建築須達某種歷史價值水平、賠償少於某一特定金額,或相關歷史建築須向公眾開放等,都必須考慮。更重要的是,要就賠償的計算訂立客觀準則(例如市區重建就有客觀的賠償計算方程式)。事事有例可循,毋須動輒訴諸法庭,保育古蹟就有客觀的「代價」可供社會考慮。
換地賠錢非唯一方法
限制發展社會須討論
此外,保育古蹟其實並非只有換地賠錢一途。部分重視歷史文化的國家已實行「保育與規劃掛鈎」政策,透過規劃限制整個區域的私人物業發展規模,以達保育之效。港大建築文物保護課程主任李浩然就指出,新加坡透過規劃,限制部分地區的私人物業發展,結果部分有特色及歷史文化的區域得以大面積地保留,並發展成極有經濟潛力的特色商店區。
外國例子不一定能照搬,香港土地價值極高,凍結發展可能引來極大爭議甚或司法訴訟,不一定適合香港,公眾願意為此付出多大代價亦是未知之數,但社會是時候思考各種不同的保育方案,動輒動用巨額公帑「回購」私人物業,社會也未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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