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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近年來有關逆權侵佔的訴訟屢見不鮮,有一直跟進收地個案的社工擔心,若修例建議實施,逆權侵佔須向業主提出通知,小住戶現時以逆權侵佔保住家園的方式形同「作廢」。
曾跟進多個粉嶺北逆權侵佔個案的路德會石湖社區中心主任胡偉雄表示,現時新界的土地糾紛甚常見,愈來愈多村民在被逼遷或收地時,以逆權侵佔的方式作抗辯理由,他認為此舉是小住戶保留自己住屋的「最後一着」,但擔心修例後,通知業主等同「畀兩年機會業主趕走你」,不利小住戶爭取權益。
等同「畀兩年機會業主趕走你」
過去逆權侵佔曾有成功及失敗案例。本年9月時,上水天平山村何姓村民入稟申請逆權侵佔,惟因有前村長供稱,數十年前曾與何父定下口頭租約,何被判敗訴,被內地業主收地。去年2月時,米埔新田的梁氏一家農民,以60年代已在該地建魚塘及自住為由申請逆權侵佔,與業主新世界發展對簿公堂,最後由梁氏勝訴,成功佔地4.5萬呎。
大律師陸偉雄認為,不少人以為只要在該地住滿12年即可申請逆權侵佔,反映對現有法例不了解。其實法庭亦會考慮佔地者有否代為履行業主責任,如代交差餉、地租等。他認為法改會建議可令法律程序更清晰,減少濫用訴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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