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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庭上拍攝被帶署長青網文章

2012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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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12月11日 06:35
2012年12月11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高院昨審理一宗錢債官司期間,有市民在公眾席上用手機拍攝審訊情况,主審法官見狀立即阻止,其後由司法機構報警。該女子涉藐視法庭罪,被帶返中區警署協助調查,警方表示她已獲釋,暫未有落案起訴。


涉干犯藐視法庭

警方發言人說,昨早上10時25分左右,有法庭職員發現一名44歲姓雷女子用手機在法庭內拍攝,遂報警,雷被警員帶返中區警署協助調查,稍後獲釋,警方暫未落案起訴,但會繼續跟進。司法機構發言人表示,事發時有人在高院27庭的公眾席用手機錄影,但由於事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故不便透露其他詳情。


庭內拍攝 可判罰250元

根據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任何人在法庭內拍攝、或企圖拍攝任何照片,或為供發表之用而在法庭內繪畫或企圖繪畫該法庭的法官、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的陪審員、證人或任何一方的肖像或素描,可判處罰款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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