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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法硬變軟 傳媒學者:均損新聞自由長青網文章

201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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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08月08日 06:35
2013年08月08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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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9年前廉署在先科國際主席黃創光串謀造市案中,因懷疑有人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及披露保護證人身分,以「檢取新聞材料的手令」(下稱「手令」)搜查7間報館,事後被高院推翻手令,更被批評在未有申請「新聞材料交出令」(下稱「交出令」)前,便以強硬手法申請手令搜報館。前車可鑑,廉署汲取經驗後,今次先向商台及《陽光事務週刊》申請交出令,但無論是交出令抑或手令,在新聞團體及學者眼中,廉署做法均嚴重打擊新聞自由。


早年申「手令」 今先申「交出令」

現職大律師的廉署前總調查主任查錫我說,廉署索取原始新聞材料屬罕見,廉署人員要說服法庭索取原始新聞材料的必要性、是否合乎比例和公眾利益,「好似有人貪10蚊就要查傳媒就過唔到啦」。他又指呈堂證供講求證據連續性及是否可獲法庭接納,如新聞材料經編輯修改過或有影響。


查錫我:須屬必要符公眾利益

香港記者協會批評廉署今次申請交出令的做法極不恰當,嚴重影響新聞自由,若記者不能保障消息來源身分,保密資料被泄露,公眾日後不放心向記者「爆料」,會削弱公眾知情權,質疑當局迫使新聞工作者成為檢控工具。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質疑廉署的申請是否有必要,冀法院能為新聞自由把關。


廉署發言人表示,認同及尊重新聞自由,並一直依法調查和蒐證,徵詢律政司意見後,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84條提出申請。據了解,廉署按「最佳證據原則(best evidence rule)」希望取得原始證據,以減低被辯方挑戰的可能。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講座教授陳韜文指出,雖然未見當局要求新聞工作者成為檢控工具的趨勢,但若新聞機構樂於接受這類安排,會令執法機構習以為常,或成為日後慣例。港大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說,新聞報道的錄音和文章如經刪剪,有可能會「斷章取義」,刪去的內容可能涉及犯罪證據,「可能對當事人有利、可能不利」。


曾推翻搜報館令 官:須保障消息來源

04年7月,時任高院法官夏正民推翻廉署搜查《星島日報》報館的手令,批評廉署無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84條向高院申請「交出令」,以較溫和方式向報館及記者索取新聞材料,反而以強硬手法根據85條申請「手令」。夏正民說,歐洲人權法庭認為保障消息來源是維護新聞自由先決條件之一,除非牽涉重大公眾利益,否則傳媒不應披露消息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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