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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恒鑌涉違規用區議辦長青網文章

2013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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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08月19日 21:35
2013年08月19日 21: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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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民建聯立法會議員陳恒鑌,被投訴涉嫌利用葵青區議員鄧瑞華辦事處的資源,為自己設立聯絡處,卻未向葵青區議會申報。有法律學者指出,個案初步涉違反區議會規例。陳恒鑌強調,未有使用該辦事處辦公。


門外「陳恒鑌報告板」已換人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回覆,葵青民政事務處正調查,強調議員在申領表聲明,所有申領開支是「完全用於執行區議會職務的費用」。根據區議會指引,區議員若與立法會議員在區內共用辦公地方,須與佔用人簽訂協議或聲明,說明辦事處分攤開支比例,或各人各自負擔費用的項目,並將協議送交區議會秘書處存檔。


本報早前接獲投訴,指葵青區議員鄧瑞華,借出位於石籬邨石安樓地下的辦事處予陳恒鑌。記者1月底前往該辦事處,發現門外除寫上「葵青區議會鄧瑞華議員辦事處」,亦寫上「陳恆(恒)鑌立法會議員報告板」,而辦事處報告板,大都是張貼民建聯及陳恒鑌告示。


職員自稱陳助理 其後否認

記者以居民身分進入辦事處查詢,辦事處沒有分開鄧瑞華和陳恒鑌的工作位置,當日只有工作人員袁潤洪在場接見街坊。袁首先介紹自己為「陳恒鑌助理」,記者問他此辦事處是否鄧瑞華和陳恒鑌「聯合辦事處」,當時他稱「是鄧瑞華區議員辦事處,亦可聯絡陳恒鑌」。記者5月中再到該辦事處,當時未有職員,門外由「陳恆(恒)鑌立法會議員報告板」改為「辦事處 袁潤洪 聯絡主任」。


記者翻查鄧瑞華向區議會申領開支資料,鄧去年8月起與房署訂立租約籌辦辦事處,租金5500元。他於去年10月起申領辦事處租金,其中去年12月申領全數租金。記者查閱截至5月中的區議會資料,未發現鄧向區議會申報共用辦事處文件。


卡片稱「聯絡處」 陳:同事搞錯

陳恒鑌回應,他透過該辦事處約見居民1次,亦會在外張貼海報,強調未有使用該處辦公,袁潤洪亦非其助理。至於袁的卡片指該處是「聯絡處」,陳恒鑌解釋「可能同事搞錯咗」。


鄧瑞華則坦承,陳今年1月向他提出借用辦事處當聯絡處,2月起正式成為聯絡處,並於該月起停止向區議會申領全數租金。袁潤洪則否認是陳恒鑌助理,自己是以「義工身分」協助鄧瑞華。


法律學者:掛名亦須申報

港大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表示,初步認為個案涉及違反政府規定,因根據規定,鄧瑞華辦事處就算掛名陳恒鑌,亦要向區議會申報,加上辦事處如有陳恒鑌職員辦公,申報理據更強。至於有否刑事責任,張指除非該辦事處「掛羊頭、賣狗肉」,變成主要由陳恒鑌職員辦公,才涉嫌欺騙政府及詐騙罪。


明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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