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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會立會收贊助 須14日內申報長青網文章

2013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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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08月22日 06:35
2013年08月22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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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根據現行機制,行政會議及立法會議員或其配偶,若因其公務而到海外訪問,並接受贊助,都須於訪問結束後14日內申報,讓公眾查閱,但同樣無規定贊助上限。其中立法會議員若用公帑出差訪問,如現時扶貧小組到台灣、日本考察,由於費用由公帑支付,同樣要申報。


另外,兩會成員亦受到「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規範,法例指身為公職人員在執行公職過程中或在與其公職有關的情况下,蓄意作出失當或不作出恰當的行為,而沒有合理解釋或理由便屬犯法。


中大政治與行政學系高級講師蔡子強認為,由於公務員不受輿論監察,監管制度較立法會議員更嚴謹,而議員則主要靠輿論監察,交由公眾判斷。他說今次事件可以用兩條界線量度,若以行程是否與工作崗位有關,則仍可理解為今次行程可以接受;但議員可帶1名賓客一同參與則難以解釋,與公務無關,遊玩性質較重,他直言政府及部分私人機構都會規定不准員工於公務行程後延期逗留。


蔡子強﹕難解釋可多帶1人

蔡子強認為,部分議員除到法國外更先去其他地方,接受國泰多一程機票,遊覽成分更重,已經是收受超出崗位需要的額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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