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3罪嚴重程度各異 料不重判囚終身長青網文章

2013年08月22日
檢視個人資料
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08月22日 06:35
2013年08月22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新華社早前引述檢方稱,薄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貪污公款「數額巨大」、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以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刑責,數罪並罰。


受賄刑重 案情非「特別嚴重」

根據內地《刑法》,3條罪名中刑罰最重的是受賄罪,如有「情節特別嚴重」者最高可判死刑,但薄案僅「數額特別巨大」,而無「情節特別嚴重」,理論上最高可判終身監禁,但若他有配合調查、坦白罪行、上繳賄款等,料不至判終身監禁,相信這部分的刑期可在10年以上。貪污僅「數額巨大」,既非「特別巨大」,也無「情節特別嚴重」,所以也不會被判以該罪名最高的終身監禁,而會判以有期徒刑。而濫用職權罪雖是最高級別的「情節特別嚴重」,但該罪名是三罪中刑罰最輕的罪,最高也是7年監禁。


之前有外國媒體稱薄「數罪並罰」可判死刑,是不了解內地判決原則。若數罪並罰,重刑如死刑及終身監禁會「吸收」輕罪,即不會再加刑,而有期徒刑亦不會簡單疊加,只會略有增加,總年期不會超過20年。


明報記者

0
0
0
書籤
回應 (0)
  • 分享至facebook
  • 分享至電郵

舉報留言

  • 確認舉報
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