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荃灣商會學校前校長胡國萍,自開校入職「開荒」,奮鬥多年獲擢升校長,捱至晚年卻蒙上污點。她去年首次收到校董會口頭勸喻,隨後先後收到13封警告信,今年暑假更遭即時解僱,未能如願於明年榮休。她日前入稟高院,指法團校董會未按法例獲教育局批准便解僱她,要求法庭宣布解僱無效。
指解僱未獲教局批准涉違例
記者昨造訪胡的居所,她拒絕回應,「有咩問返我僱主」。學校署任校長黃錦安則回覆電話,稱校董會已把案件交由律師處理,不作回應,但指事件不會影響下月開學。教育局亦指不評論本案,但指校董會須具適當理由方可按例解僱校長或教師。一般而言,教師被刑事定罪或嚴重失職才會立即解僱。
1年接13警告 即炒兼鎖校長室
原訴人胡國萍在入稟狀透露,她於1978年成為註冊教師,86年荃灣商會學校開辦時加入學校,任教上午校,2009年8月初她獲委任為校長並獲教育局確認。她原定明年8月31日退休,但去年8月她收到兩次口頭勸喻,為在校任教26年首次,其後在剛過去的學年共收到13次警告,其中今年5月收到6次,7月27日3次,校董會更發出即時解僱通知,隨即鎖上校長室,她不能履行職務及取回私人物品。胡沒有在入稟狀詳述警告內容。
胡指根據《教育條例》,教育局常任秘書長須撤去委任校長的批准,或批准委任另一教師為校長,校董會方可解僱校長,但局方至今未有撤去校長職位。而據《資助學校資助則例》,校董會不滿校長表現,須清晰設下校董的期望和指引,讓校長有機會改善。校長若行為嚴重不當, 如干犯刑事案或嚴重瀆職等,才可即時解僱。胡指校董會未給她機會改善表現便即時解僱她,亦未列明即時解僱的合理原因,故解僱不合法。
【案件編號:HCA1523/13】
指解僱未獲教局批准涉違例
記者昨造訪胡的居所,她拒絕回應,「有咩問返我僱主」。學校署任校長黃錦安則回覆電話,稱校董會已把案件交由律師處理,不作回應,但指事件不會影響下月開學。教育局亦指不評論本案,但指校董會須具適當理由方可按例解僱校長或教師。一般而言,教師被刑事定罪或嚴重失職才會立即解僱。
1年接13警告 即炒兼鎖校長室
原訴人胡國萍在入稟狀透露,她於1978年成為註冊教師,86年荃灣商會學校開辦時加入學校,任教上午校,2009年8月初她獲委任為校長並獲教育局確認。她原定明年8月31日退休,但去年8月她收到兩次口頭勸喻,為在校任教26年首次,其後在剛過去的學年共收到13次警告,其中今年5月收到6次,7月27日3次,校董會更發出即時解僱通知,隨即鎖上校長室,她不能履行職務及取回私人物品。胡沒有在入稟狀詳述警告內容。
胡指根據《教育條例》,教育局常任秘書長須撤去委任校長的批准,或批准委任另一教師為校長,校董會方可解僱校長,但局方至今未有撤去校長職位。而據《資助學校資助則例》,校董會不滿校長表現,須清晰設下校董的期望和指引,讓校長有機會改善。校長若行為嚴重不當, 如干犯刑事案或嚴重瀆職等,才可即時解僱。胡指校董會未給她機會改善表現便即時解僱她,亦未列明即時解僱的合理原因,故解僱不合法。
【案件編號:HCA1523/13】
回應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