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梁振英於競選時在多個場合承諾增建公屋及加快上樓,最近更表示因劏房問題而睡不了,然而,政府仍維持未來5年每年約1.5萬個公屋興建量的目標,長遠房屋策略督導委員會的初步建議亦只有每年約2.4萬的公屋興建量,遠低於每年新申請個案,令一眾輪候公屋人士死心。面對超過20萬的輪候個案(超過40萬人),運輸及房屋局長張炳良仍然提及「3年上樓承諾」的政策目標,但另一方面,不少劏房居民及公屋輪候個案早已怨聲載道,表示「3年上樓承諾」早已破產,等三五七年仍未上樓。筆者在此嘗試拆解「3年上樓承諾」的5個語言偽術,批評政府如何「篤數」以維持「3年上樓承諾」。
●「篤數」偽術一︰
不計算「非一般」的單身人士及新來港人士
房委會數字顯示,2013年3月,輪候公屋個案高達228,400個,但房委會仍然表示平均輪候時間為2.7年,令不少公屋輪候早已超過3年的市民怒不可遏,亦大惑不解。現時「3年上樓承諾」,只包括「一般家庭」,何謂「一般家庭」?就是不包括「非長者單身人士」及「不足一半家庭成員在港居住滿7年」的申請個案,以2013年3月的數據為例,228,400個個案當中,包括了111,500個非長者單身人士及數千個被凍結的新來港個案,即超過一半的公屋輪候個案不會被計算在「輪候時間」內。而現時房委會每年只會編配約2000個公屋單位予超過111,500的非長者單身個案,即約56年才能安置所有個案,即使假設一半個案最後不合資格,再假設沒有新申請人,仍要28年才能安置他們上樓,對於非長者單身個案,「3年上樓承諾」絕對是欺騙。
●「篤數」偽術二︰
3年內「派屋」而非3年內「上樓」
除了「非一般」的非長者單身及新來港凍結戶,即使只計算「一般家庭」,仍有不少輪候個案未能3年上樓。一般公屋申請者有3次編配公屋機會,俗稱「派屋」,「3年上樓承諾」所指的「上樓」並非一個申請戶成功安置公屋單位,而是指「第1次派屋」,輪候個案的第2及第3次派屋並會不計算在輪候時間內,筆者曾接獲個案拒絕第1次派屋後,等1年才有第2次機會,而拒絕後再等近1年才有第3次機會,假設一個申請戶申請登記日期是2009年1月,他在2011年1月獲配第1次公屋單位,最終於2013年1月獲第3次機會才入住公屋單位,房委會計算的輪候時間則是兩年,而非4年,大幅縮減了「輪候時間」。過去5年,接納首次編配的申請人平均只有約27%,筆者懷疑房委會為了「散貨」,將一些被拒絕多次的公屋單位於第1次編配時派給一般輪候個案(非「特快公屋」),輪候個案大多會拒絕接受,但「派屋」已經計算為「上樓」。
●「篤數」偽術三︰
計算特快公屋編配
「派屋」的計算包括了「特快公屋編配計劃」而獲編配公屋單位的個案,特快編配的單位即是「不受歡迎單位」,例如被追債、對着垃圾房、發生血案單位。輪候個案若經由「特快公屋編配計劃」而獲派不受歡迎單位,即使最終拒絕,亦會被計算已經「上樓」,大幅減少「輪候時間」。或有人質疑,為何輪候個案寧願住在劏房也不願意接受「特快公屋」或第1次派屋?事實上,不少輪候個案並非「揀擇」,而是這個公屋單位或會成為他以後數十年一直居住的地方,難以每天面對馬桶倒灌渠水、垃圾房臭氣冲天、水渠發出怪聲等情况,尤其是有兒童的家庭,即使家長能忍受,也不想小孩受苦;又或單位遠離熟悉的就業及人際網絡,影響往後生計及社交生活。
●「篤數」偽術四︰
「平均」3年,非「所有人」3年
房委會研究報告指出,於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期間,獲安置的一般申請人的平均輪候時間為2.7年,但在其間安置的1.5萬個案中,有3500個輪候3至4年,有2900個輪候4至5年,更有近400個輪候5年或以上,即獲安置個案中約45%輪候已超過3年,只是整體平均約少於3年。而報告亦指出,2012年6月,仍然在輪候冊約10萬個案當中,已有15,700個等候超過3年而未獲第1次「派屋」,更遑論成功安置,當然,這些個案還未包括「非長者單身人士」及「不足一半家庭成員在港居住滿7年」的申請個案,若統一計算,情况將更嚴重。
●「篤數」偽術五︰
申請或遞表日期並非輪候時間的開始
申請公屋的個案都會期望獲得一張「藍卡」,「藍卡」是確認申請證明,上面有申請人的姓名及輪候編號,還有一個重要的「登記日期」,這個日期就是計算輪候時間的起點,然而,這是否等於申請人寄出表格,或到房委會遞交表格的日期呢?不!在公屋申請日增及房委會人手不足的情况下,申請人即使交齊文件,亦可能要等3至6個月才能等到「藍卡」,筆者亦曾協助等候超過6個月的個案跟進情況。然而,這些時間一律不會計算入「輪候時間」內。更甚者,若然文件有誤,數個月後才被通知要修改,再等候批核,則已經多等約1年,才開始計算「輪候時間」。
輪候公屋 一日都嫌多
面對租金急升、業主隨時逼遷,加上劏房環境狹窄、衛生惡劣,輪候公屋時間,實在一日都嫌多!政府理應︰
(1)公布各種「輪候時間」,包括「由申請至成功安置公屋」輪候時間、整體個案(包括非長者單身人士及新來港人士)輪候時間等,讓公眾監察;
(2)「3年上樓承諾」應確保所有申請個案於3年內獲安置公屋單位(或最少提供3次機會),而非3年內第1次「派屋」;
(3)增加人手處理申請個案,並以遞表申請日期(成功申請個案)作為輪候時間的開始;
(4)最重要,大幅增建公屋,縮短整體輪候時間。
作者是影子長策會成員、香港政策透視執委、張超雄議員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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