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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欲推翻早應循上訴機制長青網文章

2013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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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08月31日 06:35
2013年08月31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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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屋宇署昨以土瓜灣啟明街51號舊樓有結構危險為由,向法庭申請封閉令,法官於昨午約1時批准封閉令申請。法官引述法例指出,只要署方認為大樓構成危險,並給予相關業主最少7日通知,法庭便要批出封閉令,法庭在此事上「角色有限」;若業主不滿署方做法,可申請司法覆核。


代表相關樓宇逾八成業主的律師在庭上提出反對,稱曾找註冊結構工程師檢查相關樓宇,證實並非危樓。


法庭確保程序合法「角色有限」

法官引述相關案例指出,當建築事務監督來到法院申請封閉令,整個過程已「去至尾聲」,業主若要挑戰監督的判斷,應及早利用法例上相關上訴機制,法庭一旦頒下封閉令,便不能再由上訴機制推翻,但仍可申請司法覆核。法官又指出,法庭責任是確保署方申請封閉及通知的程序合法,至於相關的專業意見是否真確,並非由法庭決定。


仍可申司法覆核

建築事務監督代表稱,署方於2010年已向相關樓宇發出勘察令,惟因大樓沒有立案法團,業主一直沒回應。至今年6月署方成功入內勘察,獲授權的建築測量師認為相關樓宇已構成危險,不適合居住。封閉令可協助署方作全面勘察,確定樓宇狀况,從而作補救措施。


【案件編號:DCMP21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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