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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員:政府應選殘樓介入維修長青網文章

2013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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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08月31日 06:35
2013年08月31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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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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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啟明街51號封樓事件,揭示舊樓業主拖延執行修葺令,往往只盼有發展商重建收購,或待市建局「進場」賠償,不願面對失修問題。房屋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姚松炎認為,業主一般認為出錢維修猶如「扔錢落海」,缺乏經濟效益,若要解決問題,政府要挑選具嚴重風險的舊樓主動介入維修。長策會成員蔡涯棉認為,有需要檢討業主不遵守修葺令的罰則,特別是那些嚴重日久失修大廈。


蔡涯棉:應檢討不遵修葺令罰則

姚松炎指出,高樓大廈一般已成立業主立案法團,而且未達工程設計壽命極限,業主若翻新大廈可令大廈升值,抵消工程費用;但部分已達50年或以上的失修舊樓,業主若出錢復修,不會令大廈升值,即使肯維修,承建商及工程人員亦未必願意承接。姚指出,屋宇署面對業主不履行修葺令,一般不會強硬執法,若大廈嚴重失修才介入復修,之後再向業主收取工程費,業主寧等待重建,因此修葺令執行成效不彰。


理大應用社會科學系助理教授鍾劍華認為,舊樓業主不少為長者戶,他們未必有足夠儲蓄復修;另一類屬投資業主,他們出租舊樓單位,對於復修亦「得過且過」。他建議,除可考慮設立「樓宇復修基金」提供資助,政府可重推樓宇復修大行動,對於有即時危險的舊樓,要較決斷清拆,並妥善安置住戶。


根據《建築物條例》,業主未履行修葺令,屋宇署可提出檢控,最高刑罰為監禁1年及罰款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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