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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5年半男3年3月 虐印傭夫婦判監長青網文章

2013年0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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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09月19日 21:35
2013年09月19日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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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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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育有3名年幼子女的夫婦,兩年間先後用熱熨斗、單車鏈、鞋及刀等襲擊家中印傭,昨被裁定罪成。法官指事件損害本港作為安全工作地點的聲譽,又指印傭部分證供雖然誇張失實,但她身上逾45處傷痕部分不可能由自殘造成,更形容角色屬主導的女僱主手法「殘忍惡毒」,判她監禁5年半,其夫則判囚3年3個月。

法官蘇惠德判刑時說,本港很多家庭均有聘外傭,縱使雙方在文化、生活習慣等有差異,仍需以耐性及包容磨合分歧,不能訴諸暴力,更不應因傭工啞忍而將他們當泄憤工具。

夫判前:祝我好運

被告戴志偉(42歲)及其妻區玉珊(41歲)由審訊首天至昨日判刑,均穿同樣衣服應訊,二人入庭前被問及心情,戴面帶笑容、雙手合十稱「wish(祝)我good luck(好運)啦」,聞判後卻眉頭緊皺。

兩人原被控多項有意圖傷人罪,但法官認為控方未能證明夫婦在所有情中均有傷人意圖,故部分控罪改判罪責較輕的襲擊罪成。男女被告分別被裁定2項及6項襲擊、傷人及有意圖傷人罪成。法官指女被告導致事主Kartika Puspitasari至今仍留有疤痕,行為惡毒;男被告雖罪責較輕,卻未有阻止妻子惡行。

禁錮罪不成立 質疑事主誇大

法官指30歲的事主並非首次到外地工作,受虐兩年間有多次機會逃走,如與僱主外出或與少主獨處家中時,均可呼救或向旁人求助,對她是否苦無逃走機會存疑。此外,事主供稱被禁止穿內衣褲,被迫穿3歲少主衣服,甚至穿透明膠袋衫在一家人面前做家務,法官指以事主身形應不能穿上童裝,女僱主即使不理事主感受,亦不會罔顧對兒女的不良影響,或讓事主接近全裸地在丈夫前工作,認為事主有誇大之嫌。法官又指被告若要羞辱事主,不會額外花錢逼她穿尿片。

法官續稱,事主稱兩被告遊泰國期間,被斷水斷糧5天禁錮家中,事主每3天才獲准進食一次,身體應很虛弱,對她能否捱過5天,或其僱主會否願意承受事主可能喪命、令兩人承受嚴重罪責的風險存疑,故被告夫婦同被控的非法禁錮罪不成立。不過,法官接納法醫證供指事主身上部分傷痕不能自殘做成。

3年幼子女社署接管

案發於2010年10月至去年10月9日,事主多次被襲,包括遭刀傷腰側,經歷兩年折磨後她趁僱主外出,剪斷索帶逃出。女被告沒有案底,男被告有兩項盜竊案底,案發時分別任職公立醫院收症員及電器銷售員,3名現年5歲至12歲兒女將由社署接管。

【案件編號:DCCC2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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