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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必須與時並進/文﹕張文光長青網文章

201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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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09月25日 06:35
2013年09月25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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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一石激起千重浪,公民提名的建議,引來張曉明的官方回應。


張曉明說:特首選舉由一個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並無其他選項。公民提名漠視《基本法》明文規定。


意思清楚不過了,公民提名違反《基本法》,不是特首的提名辦法。


政制討論還剛開始,張曉明便高調堵塞了尋找政治共識的機會。


范徐麗泰和陳弘毅,深明目前中央對特首提名的立場,不易動搖。因此,提出折衷的辦法,試圖拉近雙方的距離,讓空中對話有着互動。


范徐麗泰說:提名委員會成員可公開作個人的承諾,某人若取得若干數量的選民提名,提委會成員會聯合提名該人。


陳弘毅說:可於特首選舉的第一階段以公民提名方式推薦「申請人」,再由提名委員會在「申請人」中選出「候選人」。


萬變不離其宗,以「公民推薦」作橋樑,提名委員會仍是不可踰越的關卡,如張曉明所說:《基本法》的規定「不可踰矩」。


但范徐麗泰和陳弘毅的誠意和努力,仍值得欣賞。很多時,政制共識是互動中出現的,要相信香港人的智慧。


不是要違反《基本法》,而是尋求一個更寬闊的政制空間,適應時代的變化。


不容否認,1980年代香港回歸,儘管民主派對政制發展不滿意,但《基本法》的其他部分,尤其一國兩制和高度自治,確曾起着穩定人心的作用。


因此,沒有人否定《基本法》。


隨着形勢變化 可作更寬鬆解說

《基本法》1990年通過,至今23年了。現時,社會缺乏互信,修正接近渺茫,但隨着形勢的變化,可作更寬鬆的解說。


無論如何,《基本法》與中國憲法一樣,要與時並進。


以中國憲法為例,自1949年頒布以來,總共有4次重大的改動。現時的「八二憲法」,也經歷了4次修正。


沒有憲法的修正,今天中國不允許推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沒有憲法第31條,中國更不能有香港與澳門特別行政區。


今天中國,連「馬恩列史毛」都可以「科學發展」,社會主義可冠以「中國特色」之名,說明鄧小平一個樸實的道理: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


中國要發展,憲法要相適應。同樣地,香港要進步,《基本法》未能修正,也宜作更寬容的解說。


23年前,《基本法》通過前,姬鵬飛曾說明:《基本法》兩個重要的精神,是「實現國家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同時保持香港的穩定繁榮」。


簡而言之,是香港回歸與平穩過渡。因此,《基本法》最常見的用語,是原有的制度維持不變。不變,港人才放心;不變,回歸才可能。


最形象的說法,是馬照跑、舞照跳。


這是23年前的事了。如今,香港回歸了16年,社會發生重大的變化,突顯《基本法》與現狀不適應之處。


第21條,港區人大代表由「中國公民在香港選出」,當特首和立法會實現普選,人大代表會否面對普選的挑戰呢?

第22條,中央徵求香港意見,確定「進入香港定居的人數」,但港人期望的是「香港審批權」。


第24條,香港永久居民的定義不清,雙非子女都可成為香港永久居民,是明顯的法律漏洞。


第40條,保護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引發城鄉的矛盾,質疑丁屋的「可持續性」。


第67條,容許20%外籍人士當立法會議員,原是為了穩定部分功能界別,但普選後如何執行?

第107條,特區的財政預算,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束縛了香港財政的靈活性,尤其金融風暴和經濟衰退的日子。


更過時的是政制部分

《基本法》的爭議和漏洞,影響香港的管治和施政,引發官民的矛盾和衝突。


然而,更過時的是《基本法》的政制部分。


以特首的產生辦法為例,根據《基本法》45條,特首「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為了切合中英聯合聲明,「協商」的寫法是無可奈何。如今,「協商」雖沒有採用,但仍存於《基本法》。


但過時的遠超過「協商」。


當年《基本法》的政治設計是行政主導,避免政黨政治,沒有公民參與。政制承襲英國殖民地的精英管治模式:總督會同行政局管治香港。


回歸後,總督改名特首,行政局改名行政會議,原有的權力架構沒有改變。


由《基本法》54條到56條,全是圍繞特首與行政會議的權力關係,甚至有這樣的條文:行政會議是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機構;行政長官如不採納行政會議多數成員的意見,應將具體理由記錄在案。


回歸16年,政治出現巨大的變化:特首有權無票,立法會有票無權,政黨向選民負責,卻永遠不能執政,全部都是反對黨。


另一方面,公民社會興起,民眾力量壯大,要求直接參與改變政府的決定。


今天,《基本法》怎能忽視政黨政治和公民參與?

若《基本法》仍是老黃曆,連解說都不動如山。特首沒有執政黨支持,行政會議猶如花瓶,立法會全是反對黨,即使普選了特首,能按政綱順利施政嗎?


面對管治的困局,現時的解決辦法,是借助西環力量,介入香港事務,成為香港第二支管治隊伍。


早年,介入是不公開的。近年,中聯辦愈走愈前,協調立法會選舉,介入特首唐梁之爭,公然違反一國兩制和高度自治。


梁振英當選後還立即到中聯辦謝票,這是飲鴆止渴,自毁《基本法》長城。


事已至此,《基本法》不能不作改變,賦予特首真實的力量和方法管治香港,不再倚靠中聯辦拉票、助選和干政,讓一國兩制和高度自治重回正軌。


簡而言之,普選的特首須有政黨政治相配合,取代拉雜成軍的行政會議成員,組成特首的政黨內閣或聯合政府。


更進一步,全民提名和全民投票,是現代社會的公民參與,不應視為顏色革命的陰謀。


政黨背負選民的希望,不願意永遠不能執政。港人不甘心做旁觀者,重大事務要直接參與。


一旦公民社會成熟,這些訴求迴避不了,不能藉違反《基本法》掃到地氈底去。儘管修法艱難,但寬鬆解說《基本法》,也曾試過,有何不可?


走向50年不變的下半場

環顧世界的民選政府,政黨政治和政黨輪替是常態,偶爾會用全民投票解決重大分歧,這不是新鮮事物,更不是洪水猛獸。


這是民主社會的潤滑劑,藉民意作盾牌,緩和政府和人民內部矛盾。


但政府仍然遵守《基本法》和〈總則〉第一條:特區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當前,民主普選和公民社會出現,香港要改變的不止選舉和提名制度,而是要改變行政和立法的關係:一個有執政黨支持的特首,一個可輪流執政的反對黨,建立一個負責任的政治,避免香港繼續內耗空轉,避免西環干預香港事務,影響一國兩制和高度自治。


面對重大的變化,《基本法》要高瞻遠矚,不要用狹義的解釋,封殺現代社會的訴求。


香港回歸、平穩過渡的歷史任務已完成了。現在是公民參與、民主治港的新里程,《基本法》必須與時並進,走向50年不變的下半場。


這不是否定《基本法》,更不是什麼顏色革命,不必對此抱着疑慮與戒懼,更不要死守過時條文的解釋,與人民繼續對立,令政府不能做事,讓香港繼續沉淪。


張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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