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香港較早前就改善《破產條例》完成新一輪諮詢,有「清盤王」之稱的德勤企業重整服務亞太區主管合伙人黎嘉恩指出,新條文規定企業被提出清盤前一年內,若曾經回購股份,因此而取得款項的股東須負法律責任,會被要求繳回所得款項。股東只能夠在事後申請將公司清盤,以債權人身分討回權益。
清盤前一年內回購 股東須繳回款項
不過,黎嘉恩認為,如出現上述情况,宜設立監管戶口將討回的款項存放一年,經確定企業回購是否刻意在清盤前調走資金後,再決定款項是否退回給股東。
黎嘉恩說已經透過專業團體向政府提交新《破產條例》的意見。總體而言,新條文比過往清晰,某程度上幫助清盤人易於履行任務。但是他提醒,日後清盤人更易於向任何公眾,包括前管理層,索取關於清盤企業的資料。
為公平起見,優化條文不容許破產企業向相熟或關連的債權人優先償付債務,黎嘉恩稱,市民宜留意,條文對關連人士的定義,涵蓋股東、董事、親戚、信託人、子公司,以至受董事或股東指示的員工,影響甚廣。
黎嘉恩又指出,現時香港表面繁榮,但隨着通脹持續上升,致成本不斷增加。若利息向上,企業若未有作出安排,或會出事。
愈早做重組計劃愈好
在處理企業重組或出事個案時,黎嘉恩說,他們試過向銀行查詢企業戶口的運作時,發現戶口序號與企業實際報告的有別。
亦有個案只見資金持續流入,愈滾愈大,但卻不見資金流出。有些個案亦出現投資或支出,並沒有在財務報表上反映出來。又或者有企業經營狀况,特別比同業為佳。遇上這些隨手可檢的例子,他們都會格外小心。
另外,有時企業獲利豐厚,資金流轉速度卻較慢,沒有更換一些已經壞了的設施,在黎嘉恩眼中,這些都可以為他們提供線索,加強對企業問題的檢視。若從投資者角度而言,上市企業經常更換核數師及獨立非執行董事,已經為投資者提供啟示,須注意所投資的企業是否有問題。
他又提醒,若企業遇到困難,愈早做重組計劃愈好。過往他試過有案例,在完成重組後,市場竟未有察覺該企業曾經出現一些問題。現時他處理的個案數目,大抵與去年相若,但是多了股東之間或債務問題的爭拗事件,非經法院批核程序的重組亦見增加。他期望,優化公司破產法例能夠盡快通過,好讓清盤人有更好的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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