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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洪﹕貧窮真的不能被「消滅」嗎?長青網文章

201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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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10月11日 06:35
2013年10月11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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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扶貧委員會高峰會在9月28日舉行,政府首次公布官方認可的貧窮線。由於事前經已被傳媒廣泛報道,貧窮線的訂立並沒有特別出人意表的地方。可是,令人意外的是特首梁振英在發言時提出香港扶貧政策應根據五大原則來制定:


1. 資源集中在最需要的人;

2. 扶貧措施要多元;

3. 扶貧是社會投資;

4. 扶貧要群策群力;

5. 滅貧是不可能。


對貧窮理念錯誤的理解

筆者贊同第二、第三及第四項原則,對於第一項原則認為要小心細緻的討論,但認為第五項原則是基於對貧窮理念錯誤的理解,所以也是一個錯誤的原則。若基於「滅貧是不可能」這錯誤的原則來制訂香港的扶貧政策,必然令政策缺乏方向和政策的效用大打折扣,貧窮人士的生活困苦狀况將會持續下去,這並不符合社會對政府成立扶貧委員會,以及制訂貧窮線的期望。有關原則並未在扶貧委員會中討論,當筆者聽到特首說「滅貧是不可能」作為扶貧政策的原則時感到非常愕然和不解。希望透過更多的社會討論,令特首或政府改變「滅貧是不可能」的看法,更應取消這作為扶貧政策的原則。


特首梁振英在提出「滅貧是不可能」時指出:「財富差異存在於社會不同階層是必然的事實,這是一個相對的問題。要完全消滅財富差異以至貧窮問題是不可能的,亦不應該是我們的政策目標。」首先,上述的表述錯誤地將「財富差異」等同於「貧窮問題」,將兩者混為一談。「貧富懸殊」與「貧窮」問題是兩個不同的社會問題。「貧富懸殊」是指窮人與富人的收入或財富出現很大差距,這落差令窮人不滿,容易引起社會動盪。「貧窮」是指窮人的基本的生活需要仍未解決,生活出現困難、匱乏的情况。


無論是扶貧或減貧政策處理的是「貧窮」問題而非「貧富懸殊」的問題。所以香港民間社會從來未有要求要消滅財富差異,而是要消滅貧窮。特首混淆了財富差異與相對貧窮的概念。現時的官方貧窮線是以相對貧窮的理念即以住戶入息中位數的50%來訂立,所以說「滅貧」應該是說要消滅「相對貧窮」而不是要消滅「財富差異」。


有人認為,相對貧窮的理念以住戶的入息中位數的一個百分比如50%或60%來作為貧窮的分界線,只要有收入的差異,就必然要有住戶的入息低於這分界線,所以除非是每個住戶的收入同是一樣,否則相對貧窮不能被消滅。上述的說法,混淆了最初的收入分佈情况,與經政府政策介入後的收入分佈。


滅貧的第一個理解是指經政府的政策介入後,相對貧窮人口的數目大幅減少以至接近零。政府在《2012年香港貧窮情况》中經已計算出,政府介入後,總貧窮差距(即所有貧窮住戶的收入與貧窮線差距的總和)由288億減至148億。每月每戶平均貧窮差距由4400元減至3100元。亦即是說,理論上只要政府推出148億元的政策介入,便能將所有低於相對貧窮線下住戶的生活,提升至貧窮線之上,相對貧窮便可以被消滅。


貝理雅提出20年內消除兒童貧窮

英國工黨前任首相貝理雅在1999年經已提出要在20年內,消除英國的兒童貧窮。有關目標在修訂後最終被英國三大政黨接納,成為「兒童貧窮法2010」。消除(ending)兒童貧窮經已成為法定的目標,第一個指標是要將生活在相對貧窮線(低於入息中位數60%)下的兒童比例在2020年減至10%;第二個指標是要將活在相對貧窮線下以及處於物質匱乏(除收入外,更關注其實際生活的匱乏)的兒童比例減至5%;第三個指標是,生活在絕對貧窮兒童(最貧窮實質收入並沒有提升的家庭)的比例少於5%。英國的經驗指出,其實只要訂出合適的目標,「貧窮」,無論是以相對貧窮、絕對貧窮以及相對匱乏三種不同方法來量度,是可以在一定的時間內大幅減低的,所以貧窮是可以被消除(eradicate),可以被終結(ending)。


其實「消滅」貧窮的重點不是指在數量上,將窮人的數目降為零,更重要的是這代表一個態度、一種道德標準,認為貧窮是不對的、不公義的,應予以消滅。正如要「消滅」害蟲一樣。香港政府正是欠缺這道德標準去面對貧窮問題。認為只能「扶貧」不能「滅貧」,亦拒絕為「減貧」或「滅貧」訂出目標。


作者是香港中文大學社會工作學系副教授,扶貧委員會社會保障及退休保障小組增補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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