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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構中央地方財稅關係的思路長青網文章

201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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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10月21日 06:35
2013年10月21日 06:35
新聞類別
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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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營改增」(編者按:營業稅改增值稅)改革由試點而向全國推開,財稅成為近期新聞熱點。顯然,「營改增」今年8月1日後按上海「1+6」方案框架覆蓋全國並將適時擴大行業覆蓋面,必然「倒逼」涉及中央——地方財稅關係的通盤財稅體制安排的深化改革與關係重構。


由「營改增」倒逼而成的直接現實問題是:把原歸地方掌握的財源中,營業稅是唯一的大宗財源,改為增值稅後,按現體制75%要歸中央(每年的增量中則有70%歸中央),地方政府今後的主力財源是什麽——即依靠什麽主要的財力過日子?

不貫徹分稅 「病因」在行政層級多

我的基本認識是,須結合「十八大」後,時不我待的整體改革設計工作(有望在稍後召開的「三中全會」上形成指導性文件),把財稅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深化改革任務,落實到一套「路線圖與時間表」的狀態上,其中關於中央——地方財稅關係的中長期優化重構思路,亟需廓清。相關的要點,至少涉及以下幾方面的認識。


首先,需要明確,省以下分稅制遲遲不能真正貫徹,「病因」並不複雜:就是因為「地方」的概念在中國至少有省、地級市、縣(含縣級市)、鄉鎮4個層級;加上中央,整個政府財力分配體系中至少共有5個層級。依20個左右的稅種實行5級「分稅」,在技術上是無解的,因而1994年以來,實際僅在中央和省為代表的地方之間維繫了分稅制框架的基本規範,而省以下遲遲未能進入分稅制狀態。往前看的出路,則在於逐步推進「鄉財縣管」和「省直管縣」兩個層面的「扁平化」改革,把財政的實體層次減少到三級,使省以下的分稅制由無解變有解。


財權配合事權 建設風險防控

第二,按照中央、省、市縣三層級框架深化「分稅制」改革、重構和優化中央——地方財稅關係的基本原則,是必須以合理界定各級政府職能即「事權(支出責任)」為始發環節,構建「一級政權,有一級合理事權,呼應一級合理財權,配置一級合理稅基,進而形成一級規範、完整、透明的現代意義的預算,並配之以一級產權和一級舉債權」的三級分稅分級、上下貫通的財政體制。


第三,為以上體制框架推進,可以做、並應盡快做的事項包括:

1)由粗到細設計中央、省、市縣三級政府事權(支出責任)明細單,列明各自專享事權、以及共擔事權的共擔方案;

2)盡快推進已建設多年的「金財」、「金稅」、「金關」、「金審」、「金農」、「金盾」等政府資訊系統建設工程的聯網和升級,切實形成服務與公共資源合理配置、各部門協作調控的資訊共用平台和科學決策支撐平台;

3)積極形成各級政府資產負債表和公共部門財務報表體系,配合今後的公共債務風險防控體系建設和公共財政建設。


改革資源房產稅 增地方財源

第四,設計和推進稅制改革的分步漸進配套方案,包括:為處理「營改增」進度較快而地方未來主體稅種打造較慢之間的矛盾,找出過渡方案:例如資源稅改革應以更大決心,抓住煤炭市場價位回調的寶貴時間窗口,把「從價」機制擴大到煤炭;房產稅應積極穩妥擴大試點範圍,積累經驗凝聚共識;環境稅的改革應在「十二五」期間推出一輪實際動作;個人所得稅應創造條件實行分類與綜合相結合,加上按家庭贍養因素調整扣除的改革方案等。


地方的合理收費、使用者付費制度,也應借鑑國際經驗結合地區情况走向規範化,將收入納入預算體系管理。


以上各項所合成的財稅改革,在優化、重構中央——地方政府間關係和財稅體制機制的同時,其追求的效應是直接服務於中國的經濟轉軌、社會轉型和現代化「中國夢」願景的。地方政府層面,需從全局視野認識理解財稅領域這一勢在必行的改革,積極與中央層面互動優化可行方案,並實施某些必要的「先行先試」開拓創新。


賈康

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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