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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新移民婦人申請綜援期間,隱瞞名下持有11個銀行戶口及兼職薪金等,銀行存款一度逾200萬元,6年間騙取58.9萬元綜援金。她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欺詐罪成,昨被判囚2年4個月。
被告陶亞仙(50歲)於2002年由內地移居香港,其後為自己及兩名子女申請綜援。辯方早前稱,被告申領綜援時丈夫剛去世,兩名子女僅6歲及3歲,當時她符合申領資格,只是後來沒有如實更改資料。
瞞11戶口等 存款逾200萬
法官接納此說法,但指被告在2004至2010年間持有達11個銀行戶口、兩個證券戶口、5份保單及3份兼職收入,其中23個月的銀行存款更逾200萬元,明顯不符綜援資格,被告亦從未提出賠償所騙金額;但考慮被告無案底,過往熱心做義工,減刑3個月。
另法官認為警方由拘捕至落案起訴被告歷時13個月,無任何原因解釋此延誤,故再額外減刑兩個月。至於被告稱因子宮頸癌過往做過多次手術,法官則指不是減刑原因。
【案件編號:DCCC29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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