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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唱會遲開場違商品例長青網文章

201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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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10月23日 06:35
2013年10月23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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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新修訂的《商品說明條例》實施至今3個月,海關昨日約見演唱會主辦商,針對舉辦演唱會涉及違例的問題互相交流。據了解,海關在會上提到,主辦商日後在演唱會門券若寫有開場時間,如晚上8時15分開場,最終延遲而沒合理解釋,便有可能違規;其他包括宣傳海報上表明會唱50首金曲,最後只唱40首,亦同屬失實聲明。有主辦商表示,要顧及準時開場,難免會有壓力。


主辦商﹕準時開場有壓力

據悉,海關在會上表示,過去一年有逾千宗就演唱會安排的查詢及投訴,大部分不屬有問題,暫亦未有投訴成立,但其他較受關注的,包括演唱會開場時間和宣傳海報的字眼。


海關指出,部分市民批評演唱會門票註明是晚上8時15分開場,但延至8時30分或45分是不合理,據出席的演唱會主辦商引述,海關表示主辦機構有免責聲明,容許如出場時發現歌手衣服爛了或機件有故障,都屬可解釋的「合理情况」,不屬違規,但若過分延遲,如超時一句鐘或欠充分理據,便有可能被控。


海關表示,目前業界的宣傳海報所用字眼情况尚算滿意,但提醒若宣傳涉及「全場會唱50首金曲」,最終演唱會只唱40首歌,又或標榜「只此一場不會再加」,最終再額外加場,即明顯失實;相反,以現時演唱會普遍門券售罄後再加場,若未有作出「只此一場」承諾則沒有問題。相關守則同樣適用於演唱會的紀念品。


其中一個演唱會主辦商發言人梁先生說,暫時最憂慮是演唱會門券的開場時間與實際時間有出入,擔心日後會因此被投訴,其他的宣傳守則相信與現時分別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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